“秦帝國早亡是否應(yīng)歸罪于商鞅變法?”
歷史上存在王朝政治的興衰周期律,也就是人的亡政信息的規(guī)律。 雖然秦帝國表面上看起來像二世死了(或三世死了),但實際上人死了政治不斷。 那持續(xù)了2000多年直到清王朝于1912年退位。 正如毛澤東所說,祖龍死后秦國還存在,百代都在進行秦政法。 秦國的死,不在于政(人的執(zhí)行力),而在于制)制度和立法本身。 秦國去世的根本原因是秦始皇繼承人秦二世·胡亥(無合法性)和篡權(quán)企圖成為皇帝的趙高)沒有貫徹始皇帝正確的法制路線和政策,故意破壞法制,胡攪蠻纏,自己折騰,把大好江山拱手讓人。 不能怪秦始皇的制度不好,也不能怪到現(xiàn)在為止經(jīng)過了100多年的商鞅變法。 秦就任商君,國家以富強為宗旨,此后合并六國成為帝業(yè)。 而二世時,邪臣擅自斷絕,公道不行,諸侯挺拔,宗廟滅亡… … 。 現(xiàn)在趙高的死秦不是商鞅,還是崇虎不是殷不是伊尹。 《鹽鐵論非鞅第七》

關(guān)于秦之死在政治還是制度上,唐朝柳宗元在其《封建論》文章中進行了詳細分析。 周的事跡,絕對看起來如下。 列侯駱盈盈、黌幣事戎、大凡之亂國多、理國寡多、侯伯不能改變其政治,天子不能改變其君,私不成百。 失去制度,不在于政治,而在于周事然也。 秦的事跡,也絕對可以看到。 由于合理的人制,不委托郡邑的,是男性。 雖然是正確的人之臣,但回避屠宰的,是男性。 邑必須糾正其制,守宰必須進行其理。 遭受酷刑,萬人側(cè)目。 不是在政,不是在制,秦事然也是。 (孫皓:《大秦帝國》第六部(下),上海人民出版社,年6月版,第444頁。 在整個唐代的歷史意識中,只有柳宗元對秦文明有政與制之分,指出秦的滅亡、失在政、不在制。 這里的制是指郡縣制,也就是秦滅亡的原因,不是實行以郡縣制為核心的集權(quán)制度,而是官商苛政對人民太殘酷,以致官商反哺百姓。 近代著名史學(xué)家呂思勉也有這樣的看法,認為秦國的損失不在于制度問題,而在于人的操作失誤。 (呂思勉:《秦漢史》,商務(wù)印書館,,,頁。 )

明史學(xué)者馮覲指出,秦之死,不死于商君,死于背商君之法。 有些學(xué)者認為,秦王朝猝死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家對法治國這一治國方略的理解流于表面和形式,法家強行貫徹法治國方略,沒有真正感受、把握和貫徹法家法治國方略的基本精神。 (葉自成)商鞅法法治的精義和時代含義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本土思想根源人民論壇-12-19 ) ) )。

秦滅亡最直接的原因是趙高獨裁,挾持二世胡亥更是律法,改變了法治以前流傳下來的事。 不是秦朝以前傳下來的法治的繼承和發(fā)揚,而是秦朝以前傳來的對法治的反叛和反動,趙高、二世更法混亂,秦帝國的二世去世。 (張廣亮)趙高禍秦趙高蠱惑胡亥更法對秦朝法治的破壞) )。

我認為,要正確理解秦滅亡這個問題,必須結(jié)合韓非子法、術(shù)、勢統(tǒng)一的法家思想和法治理論進行探索。 同樣的制度(法制)如果缺乏擅長運用權(quán)謀(術(shù))、擁有極高權(quán)威)的人,也無法自動運營法制)光靠法律無法消滅自身)。 秦始皇對大秦帝國來說,是一位精通法、術(shù)、勢的國王。 在其有生之年,帝國還沒有發(fā)生戰(zhàn)爭、戰(zhàn)亂。 但是,如果它突然離開,法制會被保存下來,但術(shù)和勢都會被帶走,善于運用法、術(shù)、勢的人才一時難以產(chǎn)生,或者繼承人會偏離法制(歷史事實也印證了這些,法治就是法 歷史上只有韓非子認識到了這一點。 他將商鞅之法、申不害之術(shù)與慎勢結(jié)合,形成法家三派,分析了各自的優(yōu)缺點。 其中法是制度因素,術(shù)與勢是人的因素,施行治理國家的法治離不開這兩個因素和三個方面的有機統(tǒng)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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